(2013)扎鲁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扎鲁特旗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晓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王晓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扎鲁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扎鲁特旗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宝龙,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军,男,38岁,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薄立朋,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扎鲁特旗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晓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美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宗丽丽,人民陪审员王海波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美丽主审本案,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扎鲁特旗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宝龙,被告王晓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薄立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0日,被告以“吉林宇信建筑土建队”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三泡子工业园区的原告办公楼的建筑工程,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索要相关资质证明并要求加盖公章时被告称“签完字到公司盖章,盖完章后提供相关资质证明”。被告开始施工时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开始施工后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加盖公章,也未提供相关资质证明。2012年8月被告打完地基就无故停工,而且至今也未给合同上加盖公章,也未向原告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却以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虽无相关资质,被告也认可这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开工建设,完成了厂房及综合同的基础工程建设,并且经被答辩人的负责人验收确认基础工程合格。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因原告内部出现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被告被迫停工,现被告运入原告工地的施工材料及施工用设备均在工地放置,双方尚未进行工程量核算。被告认为,该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无效均不解决双方的实际问题,双方应根据实际完工的工程量进行核算,才能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答辩意见,确认本案无争议事实为:被告王晓军以“吉林宇信土建队”的名义于2012年6月20日与原告扎鲁特旗兴源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落款处有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告王晓军签字并摁手印。被告王晓军承包了原告位于三泡子工业园区霍白公路北侧的办公楼建设,办公楼面积为3878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元。乙方(即被告)提供施工图纸,甲方(即原告)完善并由甲方审验签字作为本办公楼的施工图纸。该工程定于2012年6月15日开工,工程现在已经打完地基。被告王晓军没有相关的施工资质,被告也认可这将导致合同无效。原、被告对以上无争议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晓军以“吉林宇信土建队”的名义于2012年6月20日与原告扎鲁特旗兴源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落款处有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告王晓军签字并摁手印。被告王晓军承包了原告位于三泡子工业园区霍白公路北侧的办公楼建设工程,办公楼面积为3878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元。乙方(即被告)提供施工图纸,甲方(即原告)完善并由甲方审验签字作为本办公楼的施工图纸。该工程定于2012年6月15日开工,工程现在已经打完地基。被告王晓军没有相关的施工资质。本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被告以“吉林宇信土建队”的名义承揽工程,但实际上没有取得相关的施工资质,故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确认合同无效后所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2012年6月20日原告扎鲁特旗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晓军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晓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美丽审 判 员 宗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亚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