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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余立平与余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立平,余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308号原告:余立平。被告:余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立平诉被告余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余立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