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余立平与余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立平,余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308号原告:余立平。被告:余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立平诉被告余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余立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