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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爱桂与杨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桂,杨华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01-1号原告:王爱桂,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杨华南,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桂与被告杨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爱桂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爱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爱桂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