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建朝、王俊民等与郝松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朝,王俊民,王付阳,谢省军,李现民,谢自新,郝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009号申请人王建朝。申请人王俊民。申请人王付阳。申请人谢省军。申请人李现民。申请人谢自新。被申请人郝松涛。申请人王建朝、王俊民、王付阳、谢省军、李现民、谢自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于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300元。本院于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松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主动支付了案件款并交纳了执行费,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领取了案件款,并出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