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东寨镇头坝村委会与被执行人吴金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东寨镇头坝村委会,吴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东寨镇头坝村委会。被执行人吴金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东寨镇头坝村委会与被执行人吴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2010)永民二初字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东寨镇头坝村委会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吴金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东寨镇头坝村委会借款9474.60元。被执行人吴金鹏在限期内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东寨镇头坝村委会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执字第5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