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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冯丛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丛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740号罪犯冯丛林,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大学文化,现服刑于重庆市三峡监狱。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丛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其漏罪,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丛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丛林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记录表、民警鉴定、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计分考核汇总表、考试成绩表、警示教育记录、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罪犯冯丛林陈述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丛林2011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三峡监狱鉴定为病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法律及技术文化知识,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奖励六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记录表、民警鉴定、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计分考核汇总表、考试成绩表、优秀通讯员审批表、警示教育记录表、罪犯冯丛林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冯丛林在2012年度改造中的表现给予其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一次,经查,执行机关因该事由又给予该犯行政记功奖励一次,此系因同一事由给予罪犯的重复奖励,故对该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不再作为减刑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冯丛林系病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丛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