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成祥林与成林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祥林,成林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57号原告成祥林,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告成林兵,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原告成祥林与被告成林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成祥林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祥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祥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