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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崔久平与周家财、孙亚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久平,周家财,孙亚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崔久平,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敦化市。被告周家财,男,满族,住敦化市。被告孙亚范,女,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久平诉被告周家财、孙亚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久平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崔久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久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崔久平,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宝兴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关永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