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任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商初字第908号原告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纠纷一案中,原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5元,由迪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殿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