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袁尧芬与邹小荣、深圳市吉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尧芬,邹小荣,深圳市吉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袁尧芬,女。被告一邹小荣,男。被告二深圳市吉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袁尧芬诉被告一邹小荣、被告二深圳市吉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被告一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一认为双方签订的入股及退股协议所在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所以合同的履行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一邹小荣的身份证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道迎桥花园10栋601,深圳市吉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上写明其注册登记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故本案被告所属辖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一邹小荣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伟(兼)书记员 陈 彦 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