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14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开发与李业胜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开发,李业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445-1号原告:汪开发,男,汉族,1952年10月8日出生,住芜湖市。户籍地本市无为县。被告:李业胜,男,汉族,1955年1月7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汪开发诉被告李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被告李业胜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现本院依法向被告李业胜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原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根据本案之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张洪涛陪审员 陶金鹃陪审员 苏姗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俊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