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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澹永利与何建,许红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澹永利,何建,许红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澹永利,男,1963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澹秋亮(澹永利儿子),男,1986年出生,汉族。被告何建,男,1990年出生,汉族。被告许红光,男,1985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澹永利诉被告何建、许红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澹永利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澹永利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澹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澹永利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华锡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