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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洪连与田百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连,田百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1号原告赵洪连。被告田百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连与被告田百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帐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