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犍为县人民医院与朱 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犍为县人民医院,朱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犍为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曾涛,该院院长。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翠屏路110号委托代理人:范晓容,女,40岁,汉族,犍为县人民医院职工。被申请人:朱豈佳,女,生于1995年9月18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申请人犍为县人民医院以被申请人朱豈佳差欠其医疗费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豈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893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犍为县人民医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豈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8930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豈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的存款489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