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黄榆与黄少辉、戴年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榆,黄少辉,戴年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112号原告黄榆,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少辉,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戴年发,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号。负责人叶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榆诉被告黄少辉、戴年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榆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