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三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黄后涛票据诈骗罪,黄后涛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刑三终字第89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后涛,曾用名黄厚涛,居民。2011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候顺,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德理,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后涛犯票据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2)临河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后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后涛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临河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增伟审 判 员 刘秀娟代理审判员 夏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