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杨本君与孙文、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君,孙文,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初字第0149号原告杨本君,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生。被告孙文,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本君与被告孙文、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孙文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本案诉争借款已被该院认定为被告孙文的犯罪事实,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本君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杨本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丹峰代理审判员 臧 峰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甫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