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冷民二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志庆诉余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庆,余成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1320号原告张志庆,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余成立,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庆诉被告余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庆于2013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庆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庆承担。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阳瑾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