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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冷民二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志庆诉余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庆,余成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1320号原告张志庆,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余成立,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庆诉被告余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庆于2013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庆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庆承担。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阳瑾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