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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游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贾某诉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尹荣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13号原告贾某,女,汉族,1971年1月5日生,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贾洪平,游仙区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荣全,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生,住址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