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308号原告王某,男,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满某,女,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