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陈静与张雪康、张丽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张雪康,张丽琴,吴国民,陈永敏,张雪琴,张红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227-1号原告:陈静。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张樱。被告:张雪康。委托代理人:张法康。被告:张丽琴。委托代理人:沈元朝。被告:吴国民。被告:陈永敏。委托代理人:叶仲花。被告:张雪琴。委托代理人:沈元朝。委托代理人:张法康。第三人:张红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张雪康、张丽琴、吴国民、陈永敏、张雪琴和第三人张红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张雪康、张丽琴、吴国民、陈永敏、张雪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康、张丽琴、吴国民、陈永敏、张雪琴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68元减半收取126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634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