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吴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原文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古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开滦林西矿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2013年7月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5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在古冶区林西某花苑自己家中容留高某某、张某某、张某、韩某等人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高某某、蒋某某、殷某某、张某、石某、韩某、张某某的证言材料;毒化检验鉴定报告;告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录像光盘;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材料、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