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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2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菊河乡村民。被告:代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菊河乡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红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乾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