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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左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左民初字第8号原告南某,女,汉族,现住。被告南某某,男,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诉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南某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