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左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左民初字第8号原告南某,女,汉族,现住。被告南某某,男,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诉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南某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