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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杜秀华、刘美英诉被告付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华,刘美英,付喜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杜秀华,女,汉族,1969年生,住项城市。原告刘美英,女,汉族,1952年生,住项城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喜梅,女,汉族,45岁,住项城市西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华、刘美英诉被告付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秀华、刘美英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华、刘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7元由原告杜秀华、刘美英承担。审 判 长  夏淑琴审 判 员  高必瑞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