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铁民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高海州与孔令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令帅,高海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孔令帅,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高海州,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孔令帅与被申请人高海州因民间借贷引起纠纷。申请人孔令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海州所有的苏XX福田自卸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为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海州所有的苏XX福田自卸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为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