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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秀华与被执行人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华,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华。被执行人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阳区永丰镇三甲村。法定代表人罗容,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杨秀华与被执行人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秀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宏审判员  杨文平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