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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仁江与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江,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山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仁江。被执行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日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