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颖与苟玉勇、苟宏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颖,苟玉勇,苟宏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孙颖,女。被执行人苟玉勇,男。被执行人苟宏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颖与被执行人苟玉勇、苟宏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苟玉勇、苟宏堃拖欠申请执行人孙颖案款1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被执行人苟玉勇分期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孙颖案款134628元,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苟玉勇承担,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