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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丽娜、王胜涛与王胜涛、郭保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娜,王胜涛,郭保才,高建荣,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443-1号原告李丽娜。被告王胜涛。被告郭保才。被告高建荣。被告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表人郭保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娜诉被告王胜涛、郭保才、高建荣、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4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李丽娜位于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2号楼2层183号的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号)和位于郑东新区农业东路28号联盟新城7号楼1单元2层7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现本案已判决生效,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李丽娜位于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2号楼2层183号的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号)和位于郑东新区农业东路28号联盟新城7号楼1单元2层7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智贤审 判 员  郭敬涛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