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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29号张欣根诉苏赟晖、王维、深圳市蛟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根,苏赟晖,王维,深圳市蛟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张欣根。委托代理人黄小龙,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赟晖。被告王维。被告深圳市蛟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小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根与被告苏赟晖、王维、深圳市蛟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根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赟晖、王维、深圳市蛟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诉讼保全担保人张小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欣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因原告的错误申请给被告造成损失时,被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也应查封担保人自愿提供的担保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苏赟晖、王维、深圳市蛟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扣押清单);二、查封登记于担保人张小燕(身份证号码:44XX28)名下的位于XX的房产(房产证号:**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薇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