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212号原告(反诉被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扬。委托代理人:苏发德。委托代理人:吴昌佶。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东。委托代理人:陈小凤。委托代理人: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33491元,减半收取16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46元,由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1410元,减半收取5705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颂文审 判 员 冯群安人民陪审员 钟宝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