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贾向军与平凉大地财险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向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贾向军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大地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尚永锋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254号贾向军与平凉大地财险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平凉大地财险公司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对平凉大地财险公司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善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