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庞利群与丁树凤、汤保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利群,丁树凤,汤保国,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唐商初字第0050号原告庞利群,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何永辉。被告丁树凤,村民,现在江苏省南通子监狱服刑。被告汤保国,居民。被告王海燕,居民。委托代理人汤平。原告庞利群与被告丁树凤、汤保国、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利群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永辉、被告丁树凤、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保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利群诉称:2011年6月30日,被告丁树凤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汤保国、王海燕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满之日2年。现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丁树凤至今未能归还借款,被告汤保国、王海燕亦未承担担保责任。现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丁树凤辩称:借款70000元是事实,但当时实际只拿到63000元,以后每月归还了7000元,还至2011年7月,该借款由我来承担。被告汤保国未应诉答辩。被告王海燕辩称:是帮助担保,但不同意还钱,被告丁树凤称借款已经还清。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被告丁树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表明借到原告7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丁树凤在借款人一栏签字捺印。当日,被告汤保国、王海燕出具担保书一份,表明其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权期满之日2年,并在担保人一栏签字捺印。另查明:本案实际借款数额为63000元。2011年9月28日,原告曾就本案中的借款以丁树凤、吴正来、汤保国、王海燕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12月24日立案,后于2012年3月4日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2012年东唐民初字第0047号民事诉讼一案卷宗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丁树凤辩称实际借款为63000元,原告未能提供实际交付款项为70000元的证据,本院认定实际借款数额为63000元。被告丁树凤辩称在2011年7月还款7000元给原告,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丁树凤亦未能提���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被告丁树凤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汤保国、王海燕应按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树凤追偿。被告汤保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丁树凤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汤保国、王海燕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树凤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归还原告庞利群63000元;二、被告汤保国、王海燕对被告丁树凤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树凤追偿;三、驳回原告庞利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155元,被告丁树凤负担1395元,被告汤保国、王海燕对丁树凤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电汇、信汇的,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或邮寄、传真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计室,以便开票、对帐)。审 判 长 徐刘根代理审判员 储鹏杰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长青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