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万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高万忠、顾海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万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万忠,顾海东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商初字第308号原告:德州万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法定代表人:陈玉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文冲,该公司监事。被告:高万忠,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苏海门市。被告:顾海东,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海门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修成,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德州万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万忠、顾海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万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1468元,减半收取107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新华审判员 李彩平陪审员 张洪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