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民一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甲,王某乙,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2319号原告:秦某,男,汉族,1990年0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吕向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甲,女,1992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某乙,男,1967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彭某,女,1969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秦某因和解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