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亚军与被执行人展关振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军,展关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军,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展关振,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军与被执行人展关振借贷纠纷(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主要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展关振去向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