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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亚军与被执行人展关振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军,展关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军,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展关振,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军与被执行人展关振借贷纠纷(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主要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展关振去向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