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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福岭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福民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128号原告王福岭,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分局局长。第三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福民商场,、5层部分。负责人丁轶青。原告王福岭因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文超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艳明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