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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兰春与俞亚芹、袁保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春,袁保厅,俞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1975号申请执行人赵兰春,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保厅,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俞亚芹,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赵兰春与被执行人袁保厅、俞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积极的执行措施:一、到本市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无被执行人存款信息。二、到房管、车管、工商及土地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宜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50000元,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铜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义执行员 马伏新执行员 孟曙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