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宝松与郑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松,郑红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6号原告张宝松,被告郑红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松诉被告郑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张宝松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诉讼保全费285元,工本制作复制费200元,合计716元,由原告张宝松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附注:需退费的,持身份证件、预交诉讼费单据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本院财产室办理退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