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宝松与郑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松,郑红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6号原告张宝松,被告郑红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松诉被告郑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张宝松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诉讼保全费285元,工本制作复制费200元,合计716元,由原告张宝松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附注:需退费的,持身份证件、预交诉讼费单据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本院财产室办理退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