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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高某甲(曾用名高雷),农民,现羁押于冀东监狱四支队。身份证号:1303211978********。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的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取名高某乙,现年10周岁。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7年被告因犯杀人罪,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在冀东监狱服刑。被告入狱后,原告带着孩子生活,又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非常艰难。被告刑期较长,夫妻关系已达到完全破裂程度,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无其他纠纷。被告高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只能依法办理。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高某乙,现在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小学读书,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偶尔吵架。2009年7月份,被告因犯罪被判刑11年,现在冀东监狱第四支队服刑。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庭审中原告称有共同债务2.5万元,其中欠原告父亲陈俊杰2万元、欠原告妹夫刘玉生3,000元、欠原告舅李和平2,000元,对上述债务原告当庭表示自己负责偿还,不再要求被告负责偿还。原告在被告家的被褥等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高某乙随原告一起生活,不要求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刑11年,刑期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监狱服刑,所以婚生男孩应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当庭自愿全部承担欠其亲属的债务,本院准予。原告放弃在被告家的被褥等婚前个人财产,属于放弃权益,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高林峰随原告陈某一起共同生活,被告高某甲不负担抚养费。三、欠原告亲属的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其中欠原告父亲陈俊杰2万元、欠原告妹夫刘玉生3,000元、欠原告舅李和平2,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的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禹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