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二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区俊杰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俊杰,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05号原告:区俊杰,男,汉族。被告: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陈岩,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原告区俊杰与被告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区俊杰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区俊杰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俊杰撤回对被告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700元,减半收取509850元,由区俊杰负担,余509850元退回原告区俊杰。审判长 强文静审判员 梁欣慰审判员 郭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 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