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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马玉兰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玉兰,杨冉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马玉兰,女,193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户县蒋村镇曹村二组,身份证号610125193808012523。。被申请人杨冉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户县祖庵镇甘水坊村胜利街359号,身份证号61012519840905311X。申请人马玉兰因与被申请人杨冉子驾驶的陕A709**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冉子驾驶的陕A709**号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马玉兰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