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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蔡华与赵永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华,赵永东,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赵永超,王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蔡华,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永东,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2号楼3层。被执行人:赵永超,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华彬,男,汉族,1984年4月25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正在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置中。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尽快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本金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汉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鄢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