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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高佑军与蒋大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佑军,蒋大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高佑军。被告:蒋大明,原告高佑军与被告蒋大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佑军撤回对被告蒋大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佑军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