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连玉与田峰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玉,田峰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张连玉,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付营,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田峰光,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徐佩杰,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玉诉被告田峰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连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张连玉承担。审 判 长 于 欣审 判 员 赵 霜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