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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连玉与田峰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玉,田峰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张连玉,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付营,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田峰光,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徐佩杰,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玉诉被告田峰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连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张连玉承担。审 判 长  于 欣审 判 员  赵 霜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