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二终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河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玉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二终字第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天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彩,女,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市民,住平顶山市新华路。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玉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2)舞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天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2)舞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邢智慧审 判 员 张姗姗助理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平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