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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戴立与朱慧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立,朱慧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保字第1号申请人:戴立。被申请人:朱慧毅。申请人戴立与被申请人朱慧毅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慧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雪佛兰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慧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雪佛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过户)。二、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荣伟审 判 员 王秀明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丹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