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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田某甲。委托代理人史某某,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乙。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博,被告田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甲诉称,原、被告结婚时遭到了双方父母的反对,孩子出生后双方也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家庭矛盾也越来越大。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经常翻看��告的手机和聊天记录,致使原告没有一点安全感和自由空间,原告整天在担惊受怕的环境下生活。现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一年多,在这期间彼此从未履行过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义务。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被告田某乙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200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27日生育男孩田某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被告经常翻看原告的手机信息,双方为此吵闹。原告于2012年1月搬出另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3月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要求离婚,后原告撤诉。原告于2013年10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被告记录的电话号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发���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今后应改正自身缺点,与原告互相信任、体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摒弃前嫌,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甲要求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田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敏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