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立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洪轩,张立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445号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被告赵洪轩。被告张立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洪轩、张立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福新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李雨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 丹 百度搜索“”